重點摘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每季都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例行義務——向主管機關申報「求職求才狀況」報表。115 年度第二季的申報已於 7 月 10 日截止,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也在 7 月發文提醒各會員留意。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更關鍵的是,這類違規紀錄會直接寫進年度仲介評鑑的「違規紀錄」指標。距離第三季申報(10 月 10 日前)還有兩個多月,正是把申報流程制度化的好時機。
法規背景與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列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的行為,其中第 11 款明定不得「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求職求才狀況申報正是這裡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的典型項目,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機構應按季彙整求職、求才與媒合情形,於每季終了後之次月 10 日前完成申報。
違反上述報表義務者,依就業服務法相關罰則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未申報」與「填寫不實」在條文上是同一款的兩種態樣——漏了沒報會罰,隨手填一份數字兜不攏的報表同樣會罰,而且後者在主管機關查核時更難解釋。
另一層影響在仲介評鑑。勞動部 115 年修正後的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指標,總分回歸 100 分,違規紀錄仍是扣分的重要項目。一筆因報表產生的裁罰,不只是罰鍰本身,還可能在評鑑上連帶失分,影響 A 級名單甚至「2A 免評」資格。
對仲介公司的實際影響
- 每季多一個硬期限: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10 日前都要完成申報,與年度評鑑、換證等時程疊加,行政人員的期限管理負擔持續累積。
- 數據要對得起來:報表上的求職、求才與媒合人數,應與機構內部的服務紀錄、登記資料一致;若平時紀錄散在紙本與個人電腦,季末彙整時很容易出現兜不攏的數字。
- 裁罰與評鑑連動:一次漏報的罰鍰是 6 萬元起跳,但寫進違規紀錄後,對評鑑等級與同業口碑的影響往往大於罰鍰金額本身。
- 人員異動是高風險點:申報工作常繫於單一承辦人,交接不完整時最容易發生「整季忘了報」的情況。
應對建議
- 把四個申報期限寫進機構的年度行政行事曆,並設定至少兩道提醒(季末、次月 5 日),不要依賴單一承辦人的記憶。
- 平時就讓求職、求才與媒合紀錄數位化、集中留存,季末申報直接從系統彙整,而不是季末才回頭翻紙本。業界第三方平台如 ProLink AI(prolink.tw)已提供電子化服務紀錄工具,讓日常紀錄與季末報表出自同一份資料。
- 申報前做一次內部核對:報表數字與服務紀錄、收費明細是否一致,避免「填寫不實」的態樣。
- 建立交接清單,把季報申報列為承辦人異動時的必交接項目。
- 若發現前一季漏報,宜主動向主管機關補正並留存紀錄,而不是等查核時才處理。
結語
求職求才季報是典型「平時不起眼、出事很有感」的行政義務:條文只有一款,罰鍰卻是 6 萬元起跳,還會在評鑑上留下痕跡。與其每季臨時抱佛腳,不如趁第三季申報前把紀錄數位化與期限管理制度化——這也正是評鑑新制下,主管機關樂見的服務品質方向。